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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2022版)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会员应按照《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普通会员每年缴纳年会费贰万元整;理事会员每年缴纳年会费叁万元整。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新入会会员自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二)已入会会员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底之前。

  第五条  会费用途

  (一)为会员提供下列基本服务或开展相关活动:

  1.组织开展各类讲座、研讨和培训,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升会员规范运作水平;  

  2.发挥协会信息和平台优势,广泛建立国内外横向、纵向联系和合作,增进交流,促进创新、扩大影响;  

  3.建立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

  4.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会、座谈会,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会员与监管部门、投资者三位一体的沟通交流平台;

  5.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6.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和市场有关信息。组织开展资本市场与相关研究、学术交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7.倡导社会责任,表彰、奖励在最佳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

  8.依法开展会员与投资者间的纠纷调解。

  (二)保证协会秘书处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四)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五)理事会可根据协会预算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六)协会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不按时缴纳、不足额缴纳、拒不缴纳的会员,协会按照《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四川省上市公司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因特殊情况,协会可酌情减免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对于逾期5年及以上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秘书处与其多次进行书面催收磋商,仍未收到其欠缴会费的,按财务相关管理办法,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四届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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