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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2022版)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会员应按照《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普通会员每年缴纳年会费贰万元整;理事会员每年缴纳年会费叁万元整。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新入会会员自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二)已入会会员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底之前。
第五条 会费用途
(一)为会员提供下列基本服务或开展相关活动:
1.组织开展各类讲座、研讨和培训,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升会员规范运作水平;
2.发挥协会信息和平台优势,广泛建立国内外横向、纵向联系和合作,增进交流,促进创新、扩大影响;
3.建立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
4.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会、座谈会,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会员与监管部门、投资者三位一体的沟通交流平台;
5.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6.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和市场有关信息。组织开展资本市场与相关研究、学术交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7.倡导社会责任,表彰、奖励在最佳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
8.依法开展会员与投资者间的纠纷调解。
(二)保证协会秘书处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四)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五)理事会可根据协会预算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六)协会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不按时缴纳、不足额缴纳、拒不缴纳的会员,协会按照《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四川省上市公司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因特殊情况,协会可酌情减免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对于逾期5年及以上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秘书处与其多次进行书面催收磋商,仍未收到其欠缴会费的,按财务相关管理办法,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四届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协会秘书处。
电子邮箱: huangqh@sclca.net.cn 电话: 028-8558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