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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提升会员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并把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在四川省注册的已经上市交易的A股类、B股类、H股类公司;服务于上市公司的中介机构,为协会普通会员。
在四川省注册的在监管部门备案的拟上市公司;在四川省注册的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为协会特别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注册登记并发出《入会通知书》。
申请入会的单位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完成会费缴纳手续。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含)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境外交易场所依法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章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无正当理由在2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等严重不履行会员义务。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后,应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协会通过网站和公开媒体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设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单位设定会员代表时应经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确认。
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该理事、监事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提出,经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确认后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当设联络员一名,由董事会秘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担任,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会员更换联络员须在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并在协会会员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四)公司合并、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法定公开的相关资料,配合协会相关统计工作,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开展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并根据需要设立各类专业、工作委员会、联系会,建立各类人才库,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对会员的奖惩,由协会秘书处经调查取证后提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对为会员规范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相关人员,协会可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上述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章程》及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的会员或相关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措施。
上述所列的自律惩戒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及相关人员对协会做出的自律惩戒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协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协会奖惩的会员或相关人员,将计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可将会员及相关人员所受奖惩情况、诚信档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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