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和披露不规范
【案例简介】
某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和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募集资金使用未经审议和披露。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建设总部大楼,未将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分开独立核算,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支出的情况。经规范整改,公司已将非募投项目支出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二是募投项目调整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公司相关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未完成,对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并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项目延期或调整议案情况。三是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2023年、2024年公告的相关报告中,披露的募投项目进度与实际不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理财,未按有关规定在当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以及期末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7.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条、第6.3.10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该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该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交易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规则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6.3.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6.3.6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6.3.10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6.3.11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要点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募集资金强调专款专用,公司应及时、准确的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涉及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临时补流等事宜也应及时、合规的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因此公司应当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 专委履职失当,关联表决缺位
【案例简介】
某深主板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违规。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未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未就聘任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次会议上,聘任财务总监未经审计委员会前置程序。二是董事薪酬议案表决程序违规。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关于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时,相关董事均未回避表决;2024年8月27日,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关于2024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时,再次出现相关董事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规则摘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要点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其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遴选和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对聘任财务负责人等事项进行前置审议。董事在审议与自身或其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议案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确保公司治理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