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七月违规动态案例精选

  1. 重大诉讼执行情况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案例简介】

创业板某上市公司A近日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子公司B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累计划扣资金 7,559.79 万元;另因本次执行,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含轮候冻结)1,591.03万元,累计划扣及冻结(含轮候冻结)金额合计9,150.82万元。经查,截至2026年3月16日,公司因本次执行被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累计已达7511.16万元;截至2026年3月27日,被划扣资金已达7600.79万元。公司A未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诉讼执行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8.7.3 条的规定。2026年7月10日交易所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8.7.3

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

7.4.1

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7.4.2

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7.4.3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4.4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要点提示】

本案例警示上市公司注意履行对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临时披露义务。在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各板块的规则中,《股票上市规则》都界定了诉讼、仲裁事项应予披露的标准,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触及相关标准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板块的披露标准大同小异。需注意的是,除科创板外,其他板块都明确实行诉讼、仲裁事项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上市公司在确定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范围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与上市公司相同,适用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

(2)上市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的诉讼,规则目前并未明确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诉讼事项范围,但实践中如果该案件裁判结果可能涉及上市公司具体权利义务,则建议上市公司应将该案件纳入考虑范围;

(3)按照部分板块的规则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即在当前时点往前追溯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累计计算,进一步而言,“发生”的案件应包括期间内收到法律文书已立案、受理的诉讼、仲裁,也应包括前期立案、受理但期内仍在审理中、未终结的诉讼、仲裁;

(4)上市公司应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除科创板外,其他各板块的规则列举了部分需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等。实践中,除规则所列情形外,其他涉及案件重大进展的情况也应及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调解、和解等,上市公司应参照规则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1. 同一实控人关联交易披露滞后

【案例简介】

沪市某上市公司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发生相关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4月才进行审议和披露。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3.6条、第6.3.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未忠实、勤勉履行责任,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综上,2026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以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交易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规则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第2.1.1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2.1.2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2.1.7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4.3.1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4.3.5条

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十二)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前两款规定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第6.3.6条

除本规则第6.3.11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6.3.7条

除本规则第6.3.11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1.6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规则第6.3.17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本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要点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方清单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具有天然的利益输送风险,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高度重视,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责任,及时识别并披露关联交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审慎核查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因迟延披露或遗漏披露而受到监管处罚。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执行、披露等全流程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规、披露及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2026年7月违规动态

来源:东方财富证券202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