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现将由市卫健委起草的《成都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9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馈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
邮编:610095
附件:成都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防范重大健康风险,提升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成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拟出台的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以及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前款所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下列事项(以下简称“评估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投资且被列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重大工程;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遵循原则】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贯彻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统筹兼顾,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类管理、公众参与、科技赋能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领导,推动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研究解决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南。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推动评估结论运用。
第七条【专家库建设】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家库,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专家库应当包括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和非卫生健康领域的其他专家。
专家库组成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评估主体】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由编制、起草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影响评估。
重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健康影响评估。
前款规定的负责组织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评估主体。
第九条【评估内容】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可能对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发生发展的影响;可能对重大慢性病发生发展的影响;可能对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发生发展的影响;可能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影响。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可能对空气质量、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的影响;可能对社会心理健康的影响;可能对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的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合理配置的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公平性和可及性的影响。
(四)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方面。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问题、影响因素及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为动态调整健康影响评估内容提供参考。
第十条【评估时点】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重大政策起草阶段、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评价的,健康影响评估可以同步进行;其他评价中与健康相关的内容和结论,可以直接作为健康影响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评估方式】
评估主体根据评估事项的复杂程度、专业性要求等,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一)自行评估。自行组建评估小组开展评估,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公民代表等参加。
(二)专家评估。从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医疗卫生领域专家不少于2人。选取的专家应当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
(三)委托评估。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并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
评估小组、评估专家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书面评估结论。
第十二条【评估方式选择】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评估事项,评估主体应当组织专家评估或者委托评估,不得自行组织评估。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评估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具体事项清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与运用】
评估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一)不存在不良健康影响或者不良健康影响轻微的,填写健康影响评估登记表;
(二)存在明显不良健康影响的,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书。
评估主体应当对评估结论进行研究处理,根据评估建议进行修改完善;评估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健康影响评估登记表、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跟踪监测】
评估主体应当对健康影响评估过程、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修改完善、暂缓或者停止实施等措施。
前款规定的相关措施依法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备案抽查】
评估主体应当及时将健康影响评估登记表、报告书及时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关评估事项开展抽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督促评估主体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
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智慧蓉城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综合运用,推动建设健康影响评估系统,提升评估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实现评估数据共享与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对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影响因素等进行科学研究。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评估主体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健康影响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保密义务】
有关单位、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有关单位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约谈建议。约谈工作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实施:
(一)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健康影响评估,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鼓励性评估】
鼓励和支持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