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18日,创业板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上市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司未在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期限内全额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中5,000万元直至2023年11月30日才归还完毕。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6.3.11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6.3.11……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流,应当在补流到期前及时将募集资金归还至专户(一定要有归还的动作),若到期之前未将该部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延长当次使用期限,也属于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到期记得归还!

来源: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