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经查明,沪主板某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关于远期外汇交易产生汇兑损失的提示性公告》称,为锁定设备采购成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远期锁汇买入30.23亿日元、2023年2月7日远期锁汇买入31.96亿日元。公司迟至2023年8月22日才就该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其予以监管警示。

【规则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从事衍生品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来源: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