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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四川省内的上市公司及服务于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四川地区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服务、自律、规范、提高。即: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本会在国家对资本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国自律协调管理体系下,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不断加强辖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推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持开拓、创新,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促进相互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道黉门街社区委员会。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自律管理,沟通协调,考察培训,研究咨询,学术交流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制订会员应遵守的自律性规则,开展自律评价工作,规范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自律规则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三)发挥协会信息和平台优势,广泛建立国内外横向、纵向联系和合作,增进交流,促进创新、扩大影响,为会员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创造条件和机会;

    (四)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各类讲座、研讨和培训,强化会员高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建立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会员与监管部门、投资者三位一体的沟通交流平台;

    (七)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的活动。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主体范围:

在四川省注册的已经上市交易的A股类、B股类、H股类公司;服务于上市公司的中介机构;在四川省注册的已在监管部门备案的拟上市公司;在四川省注册的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其中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理事会授权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的单位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并向理事会报告当年入会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决议事项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获得协会所能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法规文件和咨询服务的权利;

    (八)对协会对其违反自律规则的处分有申诉、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会员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和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协会的形象,不做有损协会形象的事;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会履行会员职责。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无正当理由在2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等严重不履行会员义务情形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迁址、合并、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六)审议自律性制度规范文件;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三)1/5以上会员书面提议时。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会员在会员大会上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证监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人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及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听取吸收、终止会员的报告,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注销;

    (七)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八)制定自律性制度规范文件,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设五名监事,其中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监事长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监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的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四) 向会员大会、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五)列席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具有表决权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名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监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协会负责人任职前进行公示,报四川证监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

    (八)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原则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证监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四川证监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确定1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及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聘用;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的顾问;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可以指定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全面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四川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不得由会长兼任,且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协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证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证监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或转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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