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招股说明书承诺分红被处罚

【案例简介】

近日,创业板某上市公司收到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所涉事项为:2017年公司上市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股权分配政策,承诺“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尤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然而,公司2020年和2022年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是未按照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规则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8.6.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除了应当遵守规则规定的各类强制性要求和法定承诺,也应当及时梳理并遵守IPO最终做出的各类自愿性承诺。

2.募投项目延期记得及时披露延期原因

【案例简介】

经查明,2024年4月16日,上交所披露公告称,受近年宏观市场环境变化影响,为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公司严格控制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拟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期延期至2025 年 12 月。上述项目原定于 2023 年 8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划投入募集资金约2.98 亿元,截止 2023 年 12 月底公司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仅 1.6 亿元,但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募投项目延期相关事项。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6.3.24条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规则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6.3.24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信公提示】

当预计募投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并拟延期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后续计划措施,且就募投项目延期及时履行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6月违规案例精选

来源: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6-30